《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6)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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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具体如下: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应携带前述证件和材料。依法到男女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起诉离婚的,则需要出具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状等证件和材料。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一方向法院起诉,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就能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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