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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父母完全是“自愿同意”并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子女以外的个人的情况。按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里划两个重点: 1、2021年起,父母有权利把房子留给任何人; 2、必须通过立遗嘱的方式。 第二种情况:因未尽赡养老人之责、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为争夺遗产采取不当手段等被剥夺继承权的子女,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对此,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说得再直白点,哪怕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犯了上述错误,也同样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第三种情况: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子女“不再继承”。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不能继承的。打个比方,王女士是保姆,过去20年尽心尽力照顾雇主老张,老张去世前对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对王女士设立了居住权。那么这套房产的居住权,王女士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的。事实上,房子的居住权随着王女士的去世,会自动消失。而且,王女士只享有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权,无权转租、售卖或以其它途径获取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父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和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领养子女)是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财产份额应平均分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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