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如下: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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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不是有过户时间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小产权房。 2、业主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 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
在交房前开发商要具备以下文件: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2、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8、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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