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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年龄X60岁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B年龄60岁X75岁22368元/年×(80-X)年=元C年龄X75岁22368元/年×5年=111840元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A年龄X60岁:7895元/年×20年=157900元B年龄60岁X75岁7895元/年×(80-X)=元C年龄X75岁7895元/年×5年=39475元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 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 357888,二级: 402624,一级:447360元。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四、误工费[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六、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八、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年龄X18岁:15050元/年×(18-X)年=元B年龄60岁X75岁15050元/年×(80-X)年=元C年龄X75岁15050元/年×5年=75250元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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