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认定中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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