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下: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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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律行为是指以交付一定物品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否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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