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三)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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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验收不合格处理如下:产品的品种等不符合要求;发现内部质量缺陷的产品;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产品质量因需方使用不当而下降的;收到需方书面异议,在10天内负责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供货合同验收不合格应妥善保管,并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产品的品种、型号等不合格的,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产品有缺陷的,6天内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合规;收到书面异议后,供方应在10天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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