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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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如果推迟交房则从开发商通知交房的具体办理交房手续那一天起,若是业主自身原因没按开发商通知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则从开发商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的那天起交。二手房则从双方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交房之前是原房主交物业管理费,交房之后是新房主交物业管理费。最好在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原房主未交之前物业费的处理办法,以免原房主卖了房就不理之前未交之物业费,物业公司让新房主难受。'
物业费收取的时间从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开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交物业费等职责的履行,一般是在房屋交给买受人的时候交纳。已经竣工但是还没有交给买受人的物业,是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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