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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想要二胎且是男孩,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离婚问题,用什么正确方法才能寻求到有效证据?

2019-12-10 1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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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婚外生子,可能涉及的问题有:1、双方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双方均背叛婚姻,与婚姻异性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且双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非法同居双方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另一方明知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4、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按照无过错方的要求,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多数分给无过错方。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鉴于问题所描述的过错方婚外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应已足够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5、承担婚姻法46条所称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就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应当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1年内另行起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审期间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一年后另行起诉。7、明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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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时出轨方才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其他情况的出轨不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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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限制人身权的不合法的约定的,则保证书在离婚后就是有效的,反之保证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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