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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劳动仲裁时限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产生的争议是对劳动报酬等经济方面,劳动者可以让其出具欠条,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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