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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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协商约定抚养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每一对父母的收入不同,全国很难做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确定抚养费时,可以参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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