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中有对事故勘查人员作了资格规定。 目前资格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管理规定(试行)》。这个属于内部办案规定,可能互联网查询不到,我大致内容告诉你一下: 1、事故处理岗资格等级分为三种,初级,中级和高级。 2、初级资格可以处理一些财产损失及伤人的事故。 中级资格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伤人的事故和亡人的事故。 高级资格是可以对所有类型事故,并初级和中级资格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指导。 一般程序案件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伤人,还有死亡的,具体还是看案件性质来确定相应办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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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警方必须处理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设施;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一方逃逸的五种情况;事故车辆无号牌;驾驶员无驾驶证;司机饮酒时,司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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