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是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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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司机逃逸的方法: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或者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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