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服务对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仲裁受理费:免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材料明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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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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