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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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鉴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法规。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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