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是在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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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是可以办房产证的。回迁房是指开发商或政府征收土地时,赔偿给房屋所有人的实物补偿,只要是属于出让地上建设的房屋都是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
回迁房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安置回迁户的房屋。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市场的10%左右,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的,并受其监督。然而另一种情况,即业主手中只有开发商的回迁协议。这些房子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协议,尚没有办出房产证,只能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登记机关通过审核发放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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