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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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来把握,一般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这一点可以从结婚时间等方面进行区别,例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更重,如果刚结婚不久,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时间短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较轻。但是,根据期限来判断仅是相对的,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轻,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重,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应结合过错方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较高。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的经济状况较好,可以多判决,将来也可以得到执行;如果过错方本身经济状况太差,判决再多将来无法得到执行,判决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所以既要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也要考虑过错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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