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5、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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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房屋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件:赠予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关系证明,被赠予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
股权赠与公证需要的材料为: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股权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或受赠书;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出资证明; 5、股东名册; 6、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7、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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