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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等等。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后,裁定过了上诉期后就会生效,而裁定的上诉期是5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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