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要遵循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其余三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的是参考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必须均等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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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在旧法《继承法》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法定形式。但是依据司法实践,打印遗嘱的形式归属,应具体分析,如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使得打印遗嘱能够成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除应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要求: 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的遗嘱能不能认定为自书需要看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是否有其他遗嘱见证人在场,具备这些才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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