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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

2022-03-14 19: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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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按同地同价原则,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城镇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三、征地后的保障措施: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的补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执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政策规定和程序确定保障对象,积极组织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已试行低保制度的农村,被征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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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 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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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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