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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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离婚不一定能或者损害赔偿,只要其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赔偿按照下列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1、出轨方的过错程度。 2、出轨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 3、出轨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4、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
老婆要离婚的:如果不想离的,多与老婆交流与协商,协商不成的,老婆执意要离婚,则会诉至法院,应诉时可以多准备能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如果也想离婚的,则可以与老婆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应诉时可以多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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