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计生政策不同,建议咨询有关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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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再婚,夫妻一方患有不孕不育症,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再婚的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都可以生二胎。经过审核批准后,再生育子女的,除了抱养之后又怀孕的,生育的间隔期限应在四年以上。
一、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二、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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