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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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职工当前有住房贷款正在偿还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地没有自有住房,靠租房居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租房、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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