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的物品。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适宜监狱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经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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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监狱看亲属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开一张亲属关系证明,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等就可以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可见,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接见的,因为防止服刑人员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对改造不利。亲属和监护人可到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内容只要写明,本人姓名,同服刑人员是什么关系即可。
去监狱看犯人需要亲属身份证件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示相关证明。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也是不同的。但大体分为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条件,罪犯的亲友可以探监;二是证件条件,需出示身份证件;三是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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