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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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国内当事人应当: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2、如果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带: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3、华侨、外国人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1、外国人要带护照;2、北京居民要带户口本、身份证;3、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带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馆发放的结婚证;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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