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前两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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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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