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三、债权人的撤消权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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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保全。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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