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上午问了一下与我同一写字楼里的律师,他说我04年9月1日已办理入户交接,已经入住,事实上我是默认了开发商的交房行为。 但是我认为,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交房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为04年6月30日,实际上为04年9月1日) 还有交付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自来水、生活用电、天燃气、供暖正常使用,实际天燃气不能使用,生活用电和自来水也不是供电公司和供水公司收费的,而是开发商自已收到) 还有交付的通知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书面通知,而开发商是电话通知) 还有交付时应提供的随附资料没也没提供。 那么现在这种情况还是超过诉讼时效吗?
针对房屋交付时间与约定不符合,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擅自擅自交付房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能。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如果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需要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而且需要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利决定是否退房。
房屋交付与约定不符可以拒绝收房,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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