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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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标准;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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