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一)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据此,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若主车或挂车其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且商业三者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有权拒赔。四、是否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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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依法缴纳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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