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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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 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能够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方式: 1、如果双方能够就抚养费变更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变更; 2、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变更协商一致,且一方能证明因当地生活水平提高、子女就医、上学等情形,导致原定抚养费不能支持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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