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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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驾驶人应当有违章驾驶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逸。根据规定,对于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计划,安排警力拦截,并进行调查。案发地通过发布协调通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调,举报逃逸车辆或侦破线索。发公告时提供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逃逸车辆的情况、特点和逃逸方向。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堵塞或调查。发现逃逸车辆或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逃逸人或与调查通知一致的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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