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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2019-11-22 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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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回复

专业分析:

您好:哥哥和女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仓促,婚后一直都是一个睡沙发,一个睡床,在此期间,女方砸家具,扔哥哥衣服眼镜,把新房换了锁,不让哥哥住,又说结婚是为了她妈,她想当尼姑,根本不想结婚。无奈哥哥想离婚!离婚涉及财产问题,首先是新房,哥和女方是一个单位,房子是单位盖的,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我们家交房款8万元,领取结婚证后又交了3万,但房子是女方要的(托人,其实哥哥也是单位职工,如果女方不出面要房子,哥哥也会去要的)。现在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房子她要(房子已增殖),理由是房子是她出面要的。我们家也想要这房子,理由是房字是我们家出钱买的,现在房产证要今年12月份才能办下来!您说我们家有理由要这房子吗!!另外,家具是我们家买的,壁柜已固定于墙上,大理石灶台也已固定于灶台上,如果房子女方要,向这些拆下来就失去使用价值的的东西能否要求女方接受?3000多块钱的酒柜女方已砸坏,怎么办?婚前给女方的1万元财礼应如何处理呢?离婚案件是否是谁起诉对谁不利?期待您的帮助,真诚的谢谢您!答复:你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确定的规定,结合你说的情况分析,如果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应当认为是一方婚前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算在夫妻在共同财产中。离婚时应当归男方所有,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至于房产是谁找人分的,在法律上并不能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至于房内的其他物品,也应当按照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来确定,对于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所有的,离婚时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的共同的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达成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关于结婚时的彩礼的规定,应当认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是一种民事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发生或即有法律效力,应当归女方所有。关于离婚起诉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可以自愿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定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对哪一方有利的说法。(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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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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