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1)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2)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3)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4)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6)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按套计算。每套250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减半,过户手续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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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如何过户公证这个问题。房屋继承公证需向公证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第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第三,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第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第五,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第六,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第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遗嘱继承除应当提交上述第一到第四项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被继承人的遗嘱;第二,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继承公证后,当事人凭公证书即可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屋继承过户公证的方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属于登记生效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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