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年龄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实出现差错,需要更正的,需办理以下手续,经派出所审核,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每月审批一次。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两人以上调查材料(即询问笔录); 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自2006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属微机录入错误的,由派出所负责组织以下材料,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每月审批一次。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录入微机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证明材料(单行材料) 户籍证明 以上内容,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公安机关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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