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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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的处罚是:林区失火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失火的处罚: 1、林区失火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4、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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