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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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由男方抚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下列情形子女由男方抚养:两岁以下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疾病;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和母亲生活;丧失生育能力;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十岁以上的孩子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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