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你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和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结合你的描述,你可以选择向借款人户籍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你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既然被告在武汉有房产,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建议你在借款人的户籍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起诉状;2、借条或者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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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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