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患者的医疗费由意外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赔偿义务。如果肇事方是机动车,由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超出强险限额部分,由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n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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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具体可以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给付的医疗费赔偿金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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