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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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条件如下:1、主体方面,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3.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犯罪;4、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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