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只要这个家庭还成员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就由这些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家庭人口的增减不影响承包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只有你们全家,也就是同一本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所有成员都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30年不变的在本地是指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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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死后,承包收益由继承人继承。在家庭承包中,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如果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由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承包土地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不可以继承,但是被继承人因为承包土地获得的收益属于一方,继承人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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