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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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过高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作出认定。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不愿意给付,法院不予支持。 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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