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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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证去掉名字对方不配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还是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离婚房产证去掉名字对方不配合可以公证离婚协议书,通过证明其真实性使得房管局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从而将房产顺利过户;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履行,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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