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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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一般应在2个月内宣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一审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期限届满但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经批准可以依法予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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