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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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农村的房产。只要是合法继承人,而且房屋也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非农业户口的子女仍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父母在农村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因为根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村民经申请获得批准使用,享有使用权。但是房产本身作为父母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的,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但是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继承的房屋不可翻盖,不可重建,不可改建,可以用来出租、自住等。但是,房屋损坏后,宅基地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再享有使用权。
父母的房子,父亲去世了,房子不是都由母亲继承。如果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则父母的房子,一半是母亲的,剩下的一半由你母亲和子女及你的爷爷奶奶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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