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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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其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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