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交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失业时是是可以领取的, 跟据《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积计算。”和《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2号第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正常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累积缴费满一年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年费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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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和失业状态不相符,但失业金发放机构会帮助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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