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报告。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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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将“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监管统计指标由按“季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度”报送。保监会同时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的发挥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此次调整涉及6类保险监管统计指标,共计1000个明细指标。其中包括,363个“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期末有效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明细指标,51个“签单数量”明细指标,176个“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明细指标,148个“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明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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