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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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收回操作的,当事人经核实属于违规骗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并进行处罚; 二、实施补差价操作的,当事人参照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如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尚未公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单价,购房人按照该评估单价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 三、当事人拒不作出选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收回该住房或责令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决定。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一,以家庭为申请对象,家庭成员需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第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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